【案例】
女孩芳芳4岁时父母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最终导致离婚。法院判芳芳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按时给芳芳生活费。但离婚后芳芳的母亲就了原来的生活住处,也没有通知前夫。芳芳的父亲思女心切,几经打听于找到了她们母女,但芳芳的母亲拒绝让前夫见女儿,还声称如果前夫再骚扰她们,她就报警。
芳芳的爸爸很苦恼,他有权见到自己心爱的女儿吗?
【法律解析】
芳芳的爸爸可以见到自己的女儿。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父母分居或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也就是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权。除非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子女有明显不利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本案中,芳芳的爸爸是芳芳的监护人之一,依法享有监护权,他没有虐待孩子或者明显对其不利的行为,所以芳芳的母亲无权拒绝前夫探视女儿。
《民法典》第27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21条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6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