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11岁的儿子小军活泼好动,常常惹出一些麻烦。星期天下午,小军在小区内与小伙伴一起玩,不小心将伙伴小鹏推倒在地,造成小鹏小腿擦伤,送到医院治疗。后来,小鹏的家长找到陈某,说要告小军。陈某觉得莫名其妙,小军才11岁,告他没有法律依据,小军无须承担责任。
陈某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解析】
陈某的理由不成立。
依据法律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军将小鹏推倒导致其受伤的行为,造成了小鹏的人身伤害,侵害了小鹏的人身利益。根据“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法律规定,小军应对小鹏的身体伤害赔偿医疗费用。但因为小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按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8条的规定,父母有行使管教权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不听从管教,犯有劣迹时,亲权人应在必要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教育子女改恶从善。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该受害人损失的责任,亲权人不得推诿。对于子女已经尽了监护责任的,即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无过失的,并不能免除父母的民事责任,而是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这种赔偿义务的承担,应当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应由其父陈某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