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村民杨某承包了一个小型林场,其妻谢某也参与经营,经营所得收益除用于家庭生活外,其余都存了起来。2018年,杨某因林场火灾意外身亡杨某生前为经营林场曾向朋友刘某借款10万元,现在杨某已经死亡,刘某要求谢某偿还债务,但遭到谢某拒绝。
请问,谢某是否应替亡夫还债?
【法律解析】
谢某应该偿还欠款。
本案中,杨某与其妻谢某共同经营林场,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依法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我国法律规定,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应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产工具。因此,谢某应在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后,依法承担债务,偿还丈夫杨某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