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举措,被抵押的房产有权进行转让关系,然而这并不等同于以个人形式私自进行的转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抵押期限内的房屋是允许转让的。当抵押人着手转让其所拥有的抵押财产时,必须保证及时知会到负责管理该项抵押的抵押权人。若抵押权人有充分证据显示出因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则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归还转让所得的全部资金给抵押权人,或将所得款项提交至指定的银行机构先行冻结。转让所得的金额超出债权数额之外的部分属于抵押人所有,而不足以支付债权人的部分仍需由借款方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